計算:
我國采用國際上的普遍采用的稅款抵扣的辦法,即根據(jù)銷售商品或勞務的銷售額,按規(guī)定的稅率講算出銷項稅額,然后扣除取得該商品或勞務時所支付的款,也就是進項稅額,其差額就是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,這種計算方法體現(xiàn)了按增值因素計稅的原現(xiàn)。 【公式為】:應納稅額=銷項稅額-進項稅額
舉例:
銷售A商品100件,不含單價80元,【不含銷售額】就為100*80=8000元設稅率為17%,那么A商品的【銷項稅額】為:8000*17%=1360元
購進A商品時,每件支付60元(含稅),總金額為100*60=6000元(含稅),應化成【不含稅為】:6000/(1+17%)=5128.21元,稅額為:5128.21*17%=871.79元.以上100件A商品的新增價值為8000-5128.21(不能減6000,因為6000是含稅,要化成不含稅=2871.79元
稅率是17%,所以應納稅額為:2871.79*17%=488.20元.但在稅法當中是不采用這種算法的,在此是為了讓你對增值部分有個更直觀的理解,才這樣舉例的稅法上正確的算法如下:應納稅額=銷項稅額-進項稅額=1360-871.79=488.21元